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园舍区域小于园舍总面积十分之一或设施数目小于设施总数目十分之一,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消除隐患。 |
不予处罚 |
1.【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
兴安盟教育局 |
2 |
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主动积极配合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3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1.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
不予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4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兴安盟教育局 |
5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
尚未造成人身伤害,主动积极配合整改,无违法所得,在限期内消除隐患。 |
不予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兴安盟教育局 |
6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兴安盟教育局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违规招收学生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还所收费用,退回所收学生,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16.06.01) |
兴安盟教育局 |
2 |
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减轻危害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01.01) |
兴安盟教育局 |
3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回违法所得,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16.06.01) |
兴安盟教育局 |
4 |
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回违法所得,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16.06.01) |
兴安盟教育局 |
5 |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还所收费用,退回所收幼儿,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
兴安盟教育局 |
6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退回违法所得,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9日) |
兴安盟教育局 |
7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回所收费用,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兴安盟教育局 |
8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回违法所得,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兴安盟教育局 |
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退回违法所得,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兴安盟教育局 |
10 |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兴安盟教育局 |
11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还所收费用,退回所收学生,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兴安盟教育局 |
12 |
对民办学校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主动减轻社会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尚未实际开展、及时停止,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减轻处罚 |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兴安盟教育局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16.06.01) |
兴安盟教育局 |
3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38号令 |
兴安盟教育局 |
4 |
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经费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5 |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恢复原状,赔偿财产损失,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6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侵占的财产及从学校非法获取的利益,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兴安盟教育局 |
7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改正,保证各类人员工资利益,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
减轻处罚 |
1.【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2日) |
兴安盟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