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反垄规〔2021〕2号精神,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兴安盟教育系统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盟教育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
一、夯实审查责任主体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起草或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了兴安盟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温成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8268625
成员:唐 鹰 办公室主任;电话:8268628
贾宏宇 思想政治教育科负责人;电话:8268651
范 冲 学前教育科负责人;电话:8268638
陈赛音娜 基础教育科科长;电话:8268652
孟凡宇 职业和成人教育科副科长;电话:8268621
王俨辉 教师工作科科长;电话:8268660
包 娜 体卫艺劳科科长;电话:8268630
魏 欣 规划财务科科长;电话:8268637
文 静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负责人;电话:8268662
杨 浩 学校安全管理科科长;电话:8266550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盟教育局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盟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领导小组中相应承办科室(部门)成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兴安盟教育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1.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2.规范性文件;
3.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4.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5.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
1.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
2.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有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机制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部门)、学校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结论内容。
各科室(部门)、学校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如实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具体模板详见附件2),随发文会签单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开展存量文件和增量文件的清理
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实施之后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增量政策。按照审查“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部门)、学校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以盟教育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存量文件)和2022年8月25日后以盟教育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增量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审查。
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把关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出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各科室(部门)、学校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统计报送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送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兴安盟教育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1:

附件2
兴安盟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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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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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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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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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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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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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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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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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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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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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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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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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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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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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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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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