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
工作动态工作动态

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一)

2025/05/06 4.5k 阅读 338 点赞

  问:殡葬管理所能否成为民营经营性公墓的股东并从中获取利益收益?

  答:殡葬管理所由各地编办批准设立,单位具体性质由当地编办确定。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经营性公墓收益分配,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问: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在是否有效?该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而该暂行规定自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之日起已废止,那暂行办法还有效力吗?

  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是民政部出台的唯一一部规范公墓管理的部门规章,目前仍然有效。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早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视为自动失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工作动态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