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前置审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拟任负责人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发起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或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时要同时建立党的组织。
二、所需材料
发起人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时,需按照盟行政审批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的要求及实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起人的申请书(参考登记机关提供示范文本);
2.章程(依照登记机关提供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不得随意增减条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审核申请表;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简介)、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内设机构情况、组织机构人员名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资格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理事会会议纪要(2/3以上理事签字);
6.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一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考察材料:内容从政治上、思想上、遵纪守法、群众认知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拟任负责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其所在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盖章;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所在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社区进行综合评价并盖章;
8.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个人征信情况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审核流程
1.发起人向盟民政局社会工作业务主管科室提交相关材料。
2.接到提交资料一周内,业务主管科室完成相关资料初步审核并对发起人开展实地面谈,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初步综合评估合格的,报盟民政局党组审核。初步综合审核不合格,告知发起人。
3.业务主管科室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交至盟民政局党组,经党组批准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并反馈给发起人。
四、其他事项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后,要遵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中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特此通告
兴安盟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