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22年3月至5月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动目标
加强对《实施意见》的宣传引导,出台我盟配套措施。以出行、外卖、快递、及时配送、同城货运、网络主播等行业企业和平台企业为重点和切入点,集中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积极开展《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正面宣传引导,编制相关宣传图册、“口袋书”、“明白卡”等方式,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兴安人社公众号,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布文件及解读、政策问答、典型案例等,广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政务服务科,完成时限:3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工作调研,掌握用工情况。
2、积极联系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辖区内各平台企业(机构)和相关合作企业用工情况调研,建立完善本地区新业态企业用工基础台账,统计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的经营模式、用工方式、用工人数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情况。(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完成时限:4月15日前完成)
3、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和合作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劳动用工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动态调整相关台账。(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出台配套办法,加强用工指导。
4、结合我盟实际,会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法院、工会等部门出台我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所属相关单位,完成时限:4月底前完成)
5、发布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等通用示范文本。通过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走访督促、发布提示函、整改函等形式,指导我盟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依规合理界定三类用工形态,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4月底前完成)
6、指导头部平台企业准确理解政策,督促重点平台企业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修改完善与用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主动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积极推行集体协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7、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推进相关平台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完善组织体系。持续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以外卖、网约车、快递等行业为重点,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重点平台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确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盟工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提升。
8、指导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信访与调解仲裁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会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件梳理,适时公布典型案例,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等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加强裁审衔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不明确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合理维护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方面劳动权益,确保畅通渠道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责任单位:信访与调解仲裁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充分运用“互联网+调解仲裁”,创新方式提升服务效能,便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仲裁信访与调解仲裁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
11、会同盟工会等部门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规则、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支付加班报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等开展摸排。会同盟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违法设置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性条件,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和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的行为。 督促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承担相应劳动权益保障义务,及时处理涉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对查处的涉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综合执法支队,5月底前完成)
(七)强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
12、指导各旗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对接洽谈,拓宽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渠道。(责任单位: 人才资源开发科、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以政府主导,市场合作的运营模式打造劳动用工综合服务中心,为灵活务工人员提供用工接洽,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公益性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就业促进科、人才开发科、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创业需求,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推介、创业开业指导等针对性服务。(责任单位:就业促进科、人才开发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探索启动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15、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接政策,适时启动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工伤保险科、社保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优化社会保险服务。
16、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盟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细化取消户籍限制的具体政策举措,并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养老保险科、社保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时限:4月底前完成)
17、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通过信息比对,积极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社保中心、综合保障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服务渠道,支持跨地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政务服务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
19、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5月底前完成)
20、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工作落实,成立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丁晓东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王玉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玉萍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振奎 党组成员、副局长
焦晓鹏 三级调研员
贾少忠 四级调研员
成 员:
陈玉成 盟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主任
范志勇 盟就业服务中心 主任
白云霞 劳动监察局 局长
宋 岩 信访与调解仲裁办 主任
李庆海 就业促进科 科长
曲文涛 养老保险科 科长
金 沙 工伤保险科 科长
朱立辉 人才开发科 负责人
马凤阁 职业能力建设科 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具体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行动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抓紧推动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法院等单位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防范风险隐患。
积极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突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 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紧盯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
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专人负责,全面按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按照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