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内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状况,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兴安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年度报告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盟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盟设立的分支机构(例如:上海××人力资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三、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
(一)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二) 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部门
4月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的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具体报送时间以各旗县市人社部门通知为准)
五、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年度经营情况表》。
六、相关要求
(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如实填写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开始后,线上填报数据须与此次报送且审核通过的数据一致,具体要求以市场统计通知为准。
(三)各旗县市人社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督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4月20日前,各旗县市人社部门将根据年度报告情况、监督举报情况,对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地抽查。 4月30日前,盟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将依法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对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且管理服务规范的机构,准予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由旗县市人社部门在相关证书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印章。
附件: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